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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9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93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資遣費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二、違反
第八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離職金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資遣費計算標準,或未於期限內給付離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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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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