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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99條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其所屬投保單位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依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依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或有前條第二款行為,依前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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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