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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98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98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七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 二、經保險人依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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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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