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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第10條

第七條第九條所定職業病診斷書,應由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就醫,其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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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