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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死亡前已申請失能津貼,經保險人審定應核發尚未核發者,得由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承領之。 遺屬依前項規定承領失能津貼者,不得申請死亡津貼;其選擇申請死亡津貼者,不得承領失能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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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