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 第6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第6條
第二條
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死亡前已申請失能津貼,經保險人審定應核發尚未核發者,得由符合
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之遺屬承領之。 遺屬依前項規定承領失能津貼者,不得申請死亡津貼;其選擇申請死亡津貼者,不得承領失能津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