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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 第1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第13條
保險人辦理本法
第七十八條
規定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及死亡津貼,其審查、核定及發給作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津貼者,保險人應撤銷或廢止補助、津貼之全部或一部,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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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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