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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 第9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第9條
申請死亡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病死亡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遺屬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
第二條
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職業病診斷書。 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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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業病診斷書,應由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
第11條
曾因同一職業病領取本辦法補助或津貼者,得免附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業病診斷書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向保險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要件及對象如下:一、醫療補助:因職業病…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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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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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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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申請醫療補助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職業病醫療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職業病診斷書。三、醫…
第8條
申請失能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職業病失能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失能診斷書。經醫學檢…
第10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業病診斷書,應由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
第11條
曾因同一職業病領取本辦法補助或津貼者,得免附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業病診斷書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第12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失能或死亡津貼申請條件之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因同一失能或死亡事故,符合本法或勞…
第13條
保險人辦理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及死亡津貼,其審查、核定及發給作業,除本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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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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