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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0條

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下列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提交總報告: 一、提繳事業單位數、參加勞工人數、提繳工資之統計事項。 二、年金保險給付核發統計事項。 三、申訴或糾紛案件之統計事項。 四、責任準備金提存、資產配置及保單收益事項。 五、信用評等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表資訊由主管機關彙整後按季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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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