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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4條

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 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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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