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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3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主管機關通知改善,必要時得函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認定保險人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且未於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補足、補正或提出補救方案。 二、嚴重違反保險法令致使其董事、總經理或負責本項業務經理人受到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撤換之處分。 三、保險人最近連續二次之信用評等均低於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等級。 四、廣告或宣傳誇大不實。 五、妨礙主管機關查核業務或業務陳報不實。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所訂定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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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