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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7條

第 六 章 保險人及相關執行業務人員之管理
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移轉至新保險人或個人退休金專戶時,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或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手續。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時,保險人應全額移轉。 第一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以累積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期間,作為計算期間,除已分配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移轉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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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勞工離職後…第53條勞工退休年金保險單條款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

「保險人及相關執行業務人員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56條保險人執行業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戶投資管理業務,確實維護勞工及雇主之利…第57條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執行本保險業務前,應接受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辦理情形應送請…第58條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執行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事業單位出示核准文件明確告知。第59條保險人應將其信用評等及保險商品之簡介、資產配置等資訊登載於公司(處)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第60條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下列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提交總報告:一、提繳…第61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保險人據實提供年金保險之收支、保管資料,並得派員、委託適當機構、專業…第62條保險人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提存責任準備金時,應包含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收益率。第63條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主管機關通知改善,必要時得函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依法…第64條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第65條保險人經撤銷或自行終止經營、或因併購之情形而終止本保險業務時,其所簽訂之年金保險契約,應經被…第66條保險人有併購之情事者,被併購之保險人所訂定之年金保險契約依前條第一項轉讓時,其要保人及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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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