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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 勞工參加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工作年資,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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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