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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雇主於每月十五日前尚未收到勞保局上個月應寄發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時,應通知勞保局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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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