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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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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