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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4條

勞保局應將勞工退休金之收支及其積存金額,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基金運用局應將本基金運用情形,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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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