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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8條

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 前項盈虧分配,依本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本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前項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二個月內,通知勞保局本基金當年度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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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