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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 第7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7條
本基金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三百名以內或經國際知名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二、存放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但國外委託經營部分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前項第一款之排名、評等等級及其可存放限額,由基金運用局訂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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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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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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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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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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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
第9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請領退休金時,依前條規定分配之累計金額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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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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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14條
勞保局應將勞工退休金之收支及其積存金額,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基金運用局應將本基…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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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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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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