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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 第7條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仲裁之受理
依本法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及第四項交付仲裁時,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選定仲裁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並說明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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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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