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 第7條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仲裁之受理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交付仲裁時,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選定仲裁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並說明仲裁程序。
AI 白話解釋

「仲裁之受理」的其他條文

第2條勞資爭議當事人應檢具仲裁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仲裁申請時,應向申請人說…第3條仲裁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一、當事人一方不…第4條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同意申請交付仲裁者,一方對書面同意之有無爭執時,直轄市、縣(市)主…第5條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前,經解除職務之仲裁委員由勞資爭議當事人…第6條勞資爭議當事人之勞方,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仲裁者,以工會為限。
← 第6條看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