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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11條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扶助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扶助律師名冊中,委任適當之律師。 申請人未能依前項規定委任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扶助律師名冊中指派之。 受申請人委任律師應按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該律師自扶助律師名冊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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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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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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