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12條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聲請狀、委任律師帳戶、開庭通知書等文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經核定扶助之案件,由委任律師促成勞動事件法上之勞動調解或和解成立者,按核定之律師酬金給付。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