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14條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4條

代理酬金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為限。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代理酬金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