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 第18條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8條

調解人應於調解程序開始前,主動向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說明其身分及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