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 第16條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調解人之資格、認證及義務
地方主管機關應每年度辦理調解人評量,其項目如下: 一、參與
第十五條
研習,並取得證明。 二、符合
第十八條
之說明義務。 三、符合
第十九條
調解人適用規定。 四、符合
第二十三條
應遵循調查程序。 五、符合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製作調解紀錄內容。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調解人之資格、認證及義務」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調解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執行律師業務,並於最近三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者。二、曾任或現…
第14條
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於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經測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
第15條
具備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之調解人,每二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可與調解業務相關之研習,時數至少十小時…
第17條
具備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之調解人,應參加第十五條之研習,並依前條規定評量合格,經地方主管機關簽…
第18條
調解人應於調解程序開始前,主動向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說明其身分及資格。
第19條
第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於調解人適用之。
← 第15條
看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