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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於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經測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 前項所定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之課堂講習及不得低於十小時之實例演練。 第一項訓練之課程、測驗及受訓之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實施。 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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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