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
› 第1條
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標準法
第七條
之規定制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包裝商品,係指以販賣為目的與原物不可分離之固定包裝貨物。
第3條
包裝商品應標記內容之淨量並確實明顯。
第4條
包裝商品內容之淨量,應依照度量衡法所規定之單位名稱標記之。但其內容習慣上不以度量衡單位名稱計…
第5條
供外銷之包裝商品,其內容淨量得加註外銷地區之通用計量單位。
第6條
包裝商品所標記內容淨量之公差,應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尚未規定者,得由中央標準局呈准經濟部另行…
第7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應依行政執行法或違警罰法予以處罰。
第8條
包裝商品由於意外破損或自然變質等情事,致內容之實際淨量超過第六條規定之公差者,得免查究。
第9條
國外輸入未經改裝之包裝商品,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第10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看 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