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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 第2條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
第四條
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指經營化粧品製造或輸入之下列對象: 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應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依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應完成登記之工廠。 三、除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業者外,非屬前二款之其他製造或輸入化粧品之團體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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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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