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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第5條

安全資料簽署人員,每年應接受由國內、外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所開設與前條第二項相關課程之訓練至少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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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