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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第4條

曾修習由國內大學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以下併稱國內、外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所開設化粧品安全性評估訓練課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任前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之安全資料簽署人員: 一、國內、外大學醫學系、藥學系、或化粧品學、毒理學及其相關系、所畢業。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自國內、外大學化學或化工系、所畢業,具五年以上化粧品安全評估相關工作經驗。 前項安全性評估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化粧品管理法規:包括我國化粧品衛生管理規範、國際間化粧品管理規範及我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制度;至少四小時。 二、化粧品成分之應用及風險:包括美白、防曬、止汗、制臭、染髮、燙髮與其他成分之作用原理與安全性,及化粧品常見不良反應或違規案例;至少八小時。 三、化粧品安全評估方式:包括皮膚生理解剖學、化粧品經皮吸收能力、化粧品皮膚刺激、光老化與光過敏之機轉與臨床症狀、奈米安全性評估、天然物化粧品安全性評估、化粧品風險評估、毒理評估方法(皮膚刺激性、皮膚敏感性、皮膚腐蝕性、眼睛刺激性及基因毒性與致突變性測試)、系統性毒性與安全臨界值及動物試驗替代性方法;至少三十六小時。 四、產品安全性評估結論製作:至少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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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指經營化…第3條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應以中文或英文建立下列資料:一、產品基本資料:產品名稱、產品類別、劑型、…第6條與我國訂有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合作協議之國家(地區)、區域,其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得免適用第四條第一…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指經營化…第3條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應以中文或英文建立下列資料:一、產品基本資料:產品名稱、產品類別、劑型、…第5條安全資料簽署人員,每年應接受由國內、外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所開設與前條第二項相關課程之訓練至少…第6條與我國訂有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合作協議之國家(地區)、區域,其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得免適用第四條第一…第7條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應以書面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並自產品最後上市日之次日起,至少保存五年。第8條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將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存放於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標示之地址,以供…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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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