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 第7條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第7條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應以書面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並自產品最後上市日之次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