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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捕撈南方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單船配額及單船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之數量,由主管機關依CCSBT決議情形公告之。 自一百十五年度起,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二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各作業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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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南方黑鮪漁獲物返國銷售數量,不得低於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數量。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取得當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捕撈南方黑鮪配額。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第17條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第18條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第19條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南方黑鮪漁獲物返國銷售數量,不得低於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數量。第20條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漁獲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經營者應將…第21條我國漁船捕撈之南方黑鮪,累計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之百分之九十五時,主管機關得命漁船停止…第22條主管機關於當年七月一日以後,得視南方黑鮪配額使用情形,受理申請再分配配額。申請前項配額者,應…第23條南方黑鮪作業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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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