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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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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漁獲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經營者應將自願調減之配額數量,於當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向鮪魚公會申報,轉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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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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