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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按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期間,不核給漁獲配額。已核給者,主管機關依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收回當年度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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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