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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我國漁船捕撈之南方黑鮪,累計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之百分之九十五時,主管機關得命漁船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限期離開作業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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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