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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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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16條
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評鑑會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並公告之: 一、提供不實資料致使評鑑會依該資料作成審議結果。 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 三、限期改善事項無故不改善或拒絕接受重新檢視,經請限期改善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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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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