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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5條

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博物館營運與管理。 二、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專業範疇。 三、其他符合本法精神相關政策之推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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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