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印信條例 › 第10條

印信條例 第10條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或關防之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之規定;議長職章之製發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印信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