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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原有印信,繼續使用。但與本條例規定不合者,應於一年內換發之。 印信之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之繳銷辦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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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