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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第9條

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並得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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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