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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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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第15條
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國璽:中華民國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外交文書;榮典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褒獎書狀。 二、印及關防: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關防蓋用於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之公文。 三、職章:蓋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及其他公務文件。 四、圖記: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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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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