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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第14條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 民營公司之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本條例規定辦理。 私人事業機構印信,適用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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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