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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係指左列三種情形: 一、變更應納稅憑證名稱或形式者。 二、就他項憑證另書立憑證者。 三、就他項憑證蓋章或簽押,或另有文字記載,足以判明其性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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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