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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應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有違反本法情事,其責任應由付款人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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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係指左列三種情形:一、變更應納稅憑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印花稅票之發行,必要時得由財政部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
第3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通用貨幣,在臺灣地區及金門馬祖等外島,係指新台幣。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各種娛樂場所,係指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樂身心之場所而言。…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係指該營業或事業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
第6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催索欠款所用之帳單,係指於約定付款時間,或依習慣於年節開列結欠數目之催帳…
第7條
本法第六條第五款所稱副本或抄本,應以其內容與已貼印花稅票之正本完全相符者為限。
第8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之糧食業,以領有糧商執照並以執照內所載營業範圍為限。所稱糧食,以米穀、小…
第9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之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第10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係指左列三種情形:一、變更應納稅憑證…
第12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時價,除土地應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應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外,其他物品…
第14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發覺違反本法之憑證,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當地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主管徵收機…
第15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之案件,…
第16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妨害印花稅之檢查,應由協助之警察或自治人員證明,由檢查人員敘述事實報請主管…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違反本法所定情事,係指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有漏貼…
第18條
違反本法之憑證,經受處分人補足印花稅票或繳納應補繳之稅款,並繳清法院裁定之罰鍰者,得持憑繳納…
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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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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