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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各種娛樂場所,係指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樂身心之場所而言。不包括風景區、花園、運動競技場所及文物展覽場所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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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