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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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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第四條所定之備查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第3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採取礦物之行為,應符合下列要件:一、採取礦物之地點,應位於尚未核定礦業用…第4條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原住民應於採取礦物之行為十四日前,檢具下列書圖文件,提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取人應立即停止採取礦物:一、採取人喪失原住民身分。二、採取礦物之地點經變…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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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