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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 第2條

第四條所定之備查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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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