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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學費補助標準、申請資格、補助金額及相關作業程序,旨在減輕原住民家庭經濟負擔,促進原住民幼兒教育機會均等。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04・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十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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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直轄市、縣(市),並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 園,且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原住民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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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原住民幼兒,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上、下學期,依下 列規定補助其學費: 一、就讀公立幼稚園者,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收費規定,補助全 學期全額之學費。 二、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之原住民幼兒, 除前項學費補助外,並得依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規定,申領經濟弱勢 幼兒加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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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 ,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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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 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辦。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 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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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他五歲 幼兒相關學費補助措施;其與其他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 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申領時,合計申 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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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
第六條
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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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直轄市、縣(市)政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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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依強迫入學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並安置於公 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學齡兒童,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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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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