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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第5條

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 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辦。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 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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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