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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18條

智慧創作之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應不受理。但延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六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補正之申請,以及第二項回復原狀之申請,主管機關得主動協助其為補正或回復原狀。 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敘明延誤期間之原因、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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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