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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9條

智慧創作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選任代表人之身分證明、證明文件、授權書或部落會議紀錄。 三、智慧創作說明書,得輔以照片或視聽媒體。 四、必要之圖式、樣本等原件或重製品。 五、其他有助於說明傳統智慧創作之相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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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