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 第8條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8條

智慧創作之申請,由選任代表人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 一、智慧創作具有高度價值但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 二、瀕臨消失或已受侵害或顯有受侵害之虞之智慧創作,而有急迫登記之必要。 三、得為申請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業已消失。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